你相信3万元就成了抖音网红吗?
陈某某因公司产品宣传需要找到黄某某。 2020年11月,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抖音推广服务协议。 抖音平台粉丝数达到每月1万至2万的标准,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服务费3万元。 收到服务费后,黄某在抖音平台上为陈某某注册了账号,为陈某某拍摄了12条短视频并发布。 1个月后,陈XX账号只剩下42个粉丝。 陈某某不能满足带货需要,又因陈某某无法达到签订服务合同的目的,申请解除合同。 考虑到黄某的工作量,陈某愿意支付2400元,并要求退还剩余的27600元。 黄某某辩称,她不同意解约,因为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。 当时双方商定至少拍摄三个月,但陈某某只拍了一个月就停止了拍摄,直播与拍摄无关。 粉丝数有一定相关性,但相关性不强。 直播对粉丝数没有要求,0粉丝也可以带货。
江阴法院裁定:陈某与黄某的劳务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起解除; 黄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某的服务费2万元;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63条规定,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 黄某某在与陈某某谈判签订合同时,做出了“让你出名”、“为你助力”、“让我们的经营能力放心”等承诺。 可以认定,黄某某提供专业运营服务是其重要的合同义务 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黄某某的专业运营,增加陈某某抖音的粉丝数量,提高其在抖音平台上的知名度,从而达到他直播的目的。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判断,在签约时,陈某某对粉丝数的预期远不止1000。 黄某某认为抖音粉丝,其于2020年11月13日开始履行服务合同,现有证据显示,截至2020年12月26日,黄某某提供运营服务43天,超过双方约定的1个月期限。 陈某某只有42个抖音粉丝,而黄某某的运营服务效果更是差强人意。 期待陈某某签订合同,陈某某主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,应予支持。 黄某团队一共4人,帮助陈某拍摄了5天的视频。 考虑到黄某的工作成果,责令陈某支付服务费1万元,余款2万元退还黄某。 陈某某。
近两年,明星、网红利用人气优势,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已成常态。 在本案中抖音粉丝,陈某某看中了抖音平台,试图签订抖音推广服务合同,聘请专业运营团队,使其成为所谓的“网红”。 送达合同时,应特别注意此类合同的风险: 1、注意审核运营发起人的资质和能力,合理选择运营发起人; 2、如果看不到效果,合同履行期应尽可能短,避免一次性签订最短服务期限的合同,做到效果不明显时不能解除合同; 3、服务内容和效果尽量详细,比如每个月拍摄的视频数量,一段时间后某个视频的点赞数,抖音粉丝量,避免出现类似“热门”的宣传效果”等抽象词。 同时,作为运营推广者,也应尽最大努力做到诚信。 在签订合同前,应尽可能提醒您可能存在的风险,不得为了盈利而夸大服务结果的承诺。 (向娟)